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 / 同居关系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846 时间:2021-08-15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纠纷,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的含义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我国法律对同居并未明令禁止,是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但是应受道德的约束。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此而导致的纠纷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较为常见,此类纠纷逐年上升,应引起社会重视。


一、同居关系的行为性质


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既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对同居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但也绝非提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无配偶就允许同居吗?法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不合法即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应规范和调整,以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二、同居关系的行为后果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部分男女对结婚登记持消极态度,认为只要双方性趣相投,感情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从二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老人均有同居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规范,同居呈出现无法管理的空白地。


一是无配偶同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如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管理,不违反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规范。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民法典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诉才会受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无人告诉法院也无法处理。


三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解除;对于无配偶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处理;可见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法益,不保护非法的行为。


三、调整和规范同居行为


因同居行为产生的纠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触动了基本的道德底限,应予以规范和禁止,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应当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


一要加大婚姻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道德观,忠实履行夫妻义务,弘扬一夫一妻传统美德;


二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和制裁同居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三要保护合法利益,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应照顾和保护子女利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教育公民自觉守法,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争做文明的道德模范。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深圳律师网咨询律师。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8/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