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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使是离婚了也应当有所感情,有能力抚养的一方对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才对。所以下面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夫妻扶养纠纷该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深圳律师网。
一、夫妻扶养纠纷该怎么处理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综上,扶养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
夫妻扶养纠纷该怎么处理
二、夫妻抚养费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确实已出现了许多富裕家庭,生活水平要远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家庭主妇专事家庭事务而不参加工作,当发生家庭危机时,当事人的主张很可能会超越我们一般公众的思维承受范围。作为律师必须要认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本案代理当事人提出的思路是,在确定扶养费的数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并且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如被告的真实收入极高,完全能够承担起原告的扶养费请求。
(2)配偶双方在家庭内部的分工及对婚姻贡献的大小。如作为中国名牌高校毕业,完全有能力自食其力,但是放弃工作,全力操持家务,对家庭的贡献并不比被告差。
(3)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4)双方当事人目前的健康状况。
(5)双方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双方生活水平的差异影响程度。这是问题的关键,被告支付扶养费使原告所达到的生活水平应尽可能与分居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时期内不应相差悬殊,否则是极其不公平的。
(6)婚姻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谋生能力和手段。
三、夫妻间扶养法律义务的构成要件
以及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一般思路法院强调,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夫妻间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特别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扶养,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时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从这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即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对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所谓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应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当然,如果能够同时考虑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抚慰和照顾则更应为全社会所提倡和发扬),摆脱困难境地。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的扶养义务以及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一法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在何种情形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对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是从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价值取舍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准确适用上述法条的原则性规定,并力争做到公平、合情、合理。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仅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
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换言之,在适用婚姻法处理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案件中,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一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对方的履行能力。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很多此类案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利益出发,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则一般是只要能够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去向的解释存在合理性,就会支持其诉讼请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离婚诉讼中解决。这样处理既可以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也不会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造成实质性利益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夫妻抚养纠纷的是可以先采取协商的方式,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以上便是为大家带来关于夫妻扶养纠纷该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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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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