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物权纠纷 / 所有权纠纷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法律依据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1004 时间:2021-09-12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的法律依据


  核心提示: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9/1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