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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大幅增加,业主跟物业以及开发商因为小区车位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小区车位常见纠纷都有哪些呢?这些小区车位纠纷又应该怎么去维权呢?
一、地面车位的出租与地下车位的高价出售,物业收取这笔停车费是否合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二是侵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二、小区车位纠纷之一户业主可以使用几个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因此这个问题要看你们小区车位的配置比例。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们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是0.5: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一户业主所获得的车位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个车位的要求。你们可以要求这些业主让出一些车位。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户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个或2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面对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业主可以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求释放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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