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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的撤销权纠纷,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各业主共同行使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最为重要和典型的纠纷,《规定》将其规定为第三级案由,下未再设第四级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在适用上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现实生活中,业主的物业经常通过租赁等形式交给他人使用,真正承担物业义务的可能正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这些房屋的使用权人能否享有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业主撤销权诉讼时,要审查业主的身份,如果是房屋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时,一般不予准许。判断是否业主查看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即可。但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房屋市场仍然处于多样化阶段,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等先前取得的福利性住房以及目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一些集资建房,有的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入住且可能也会发生物业方面的争议,对此类情况在原告主体资格要求上应当区别对待。
第二,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问题,《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合议组织,其本身井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予以撤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无效之决定提请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
第三,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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