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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问题 《解释》第六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出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物权请求权理论。发包方已将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
关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问题
《解释》第六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出发,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物权请求权理论。发包方已将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他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他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不同性质,最高法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些条款的规定: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
2、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该类情况是指征地时未具有成员资格,但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成员资格的,应支持给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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