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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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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838 时间:2021-12-19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是什么?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在,这两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大家。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就来告诉大家有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效力的相关知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是什么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宅基地也是有条件和主体限制的。例如,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则购买行为无效。而宅基地的转让也必须要在同一集团经济组织内容成员间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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