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地役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物权纠纷 / 用益物权收纷 / 地役权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地役权纠纷 750 时间:2021-12-14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处理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6一169条的规定。


《物权法》


深圳律师网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14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