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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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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917 时间:2021-04-11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什么?深圳律师网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什么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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