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900 时间:2021-04-17

销售代理合同是他人代理自己来完成合同的销售情况,会涉及到委托人以及受托人两钟情况,而销售代理合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纠纷案件,那么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商品房的销售模式改变了,比如他的买卖标改变了、房子合同与物业相关的合同混淆在一起了、售后包租问题啊、还有就是代理销售的收费标准发生改变。


2、房价上涨引发购房人的不满,房价下调使得许多人可能会反而会解除合同。


3、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改变引发纠纷,要么就是没有履行合同未交房,或者是买房人借贷买房时回避了许多条件。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类型及解决方法


1、关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疑问的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我们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受托人往往已经开始了所涉楼盘的销售处、销售广告等的设计与宣传工作,有的为委托事务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拓市场、联系客户。基于风险的分担,应当允许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2、关于溢价款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当事人如果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可以收取溢价款的,是否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溢价奖励的约定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3、关于可得利益的问题


实践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可得利益的,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根据商品房面积和现有市场价格计算可得利益,予以支持;


观点二认为,受托人代理商品房销售是否能够获得佣金尚受国家政策、房地产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以合同所约定的可销售金额为依据主张可得利益不能成立;


观点三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涉案商品房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对可得利益由法院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有商品房的销售模式改变,房价上涨引发购房人的不满或者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改变引发纠纷。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4/1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