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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发生原因主要如下:
一是因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引起的纠纷。城市低收入家庭向政府申请获得经济适用房指标后,由于资金困难或急功近利心理,将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他人后,因商品房价上涨反悔而引起纠纷。
二是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引起纠纷。无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借用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因物价、房价上升,被借名人拒绝向借名人办理房产手续而引发纠纷。
三是经济适用房二手交易中买方低估政策性住房交易风险,低价购房而引发纠纷。在房价普遍较高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在房价或其它辅助费用等低于一般商品房,双方订立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后,出让方以国家政策等因素主张合同无效。
四是经济适用房二手交易中出让方不了解经济适用房性质或政策限制转让经济适用房,导致交易不能而引发纠纷。
五是经济适用房二手交易中,因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而引发纠纷。此类纠纷中,经济适用房满足交易条件,但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较短,未考虑经济适用房交易相关手续较复杂,办理时间较长而引发纠纷。
六是因房屋中介机构隐瞒房屋政策信息,误导交易双方,导致交易不能引发的纠纷。
上述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暴露了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部工作确实存在失误和不足之处,如对经济适用房购买主体的资格审查不严、核实材料不仔细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民对我国现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知晓程度不高,再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监管存在漏洞,有“空”可钻。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能够贯彻执行,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充分享有政策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审查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资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杜绝假冒、借名等购买经济适用房事情的发生。
二、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情况等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建立经济适用房转让预先向政府备案登记制度。凡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事先向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意转让后,才能进行相关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符回购权、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益权得到保障,也便于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督和管理。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将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事实告知政府,以便政符决定是否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人民法院在认定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时,要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现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对于购房人在五年内转让经济适用、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六、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经济适用房政策家喻户晓。以便社会公众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2021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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