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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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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 784 时间:2021-04-23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第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说,如果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话,订立了借款合同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这个规定体现在诉讼过程中,就要求原告证明已经提供了贷款。如果证明不了,只能说明借款合同成立了,但是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合同,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怎么证明提供了贷款呢?实践中最常用的两种提供贷款的方式: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银行交易的话,提供转账记录,就可以证明提供贷款了。交付现金的话,就需要交付凭证或者证据了,比如收条、收据、现场录音录像、被告自认等。如果没有交付凭据或者证据,法官很难判断是否提供了贷款。其实作为法官来讲,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分清楚原告说的是真实的还是被告说的是真实的。


第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意义不一样。


借条代表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即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贷款人是否提供借款、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除非借条上有相关文字说明,一般无法证明。


收条或者收据,代表特定人收到了相关款项,具体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或者其他法律性质,一概不管。


借条+收条(借款合同成立并提供了借款)才能完整的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和生效,仅有借条或者仅有收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当然,借条和收条也可以写在一起,并不拘泥于形式。


上面讲到的案件中,A只有借条,没有收条,只能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提供了借款,仅靠借条却不能证明。这就是一审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A的原因了。那么,是不是只有借条肯定不能胜诉呢?也未必。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仅仅有借条,法院也不是一定不支持原告,而是要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是否实际交付了借款,这些情况包括: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等。


对于小金额的借款,原告主张交付现金并能说清楚具体细节的,法院一般容易支持;对于大金额的借款,交付现金只有借条没有收条的,法院会很谨慎。另外,贷款人需要提供佐证证明款项来源,比如是否当天户头正好也取现了数额相同款项等等。


除此之外,如果借款人曾经支付利息、双方曾经就还款问题有过书面的交流,都可以佐证借款交付的事实。实践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比较低,因为往往出现证明内容相反的证人,有的证人还存在利益关系。一般来看,客观证据的效力要大于主管证据。


综上,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切不可只凭一张借条或者收条作为唯一的证据提起诉讼,尤其是大额的借款合同纠纷,应该想方设法提供更多的、更具体的证据,多方面、全方位证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保证案件的胜诉。上面讲的案子,如果二审A不能提供更多的新证据或者补强证据,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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