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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用重大。现在,深圳律师网就为您讲解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有关知识。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应当在《民法典》的基础上,严格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范,合法处置。笔者认为,除对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之外,下面三个方面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亦需重点审查:
一、严格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的债权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那么,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债权转让的范围是否包括对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先入为主地认为应当包括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从而损害债务人(借款人)的权利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利息的计算标准和依据。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为基准;受让人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一定要严格审查,涉及国有企业债务人时,对受让人请求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依法应予驳回。
三、对诉讼时效的审查。《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即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从银行转出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本案中,某银行以催收贷款通知书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未超过诉讼时效;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还款,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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