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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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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的类型
定金合同纠纷 708 时间:2021-04-25


  在社会实践生活中,定金和订金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大家要注意区分,司法实践中因为定金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定金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定金合同纠纷的类型,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定金合同纠纷的类型

  1. 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般说来,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和经济合同法第14条都规定了定金制度。然而我国法学界对定金的性质,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我国定金的性质为违约定金。也有的认为,证约定金与违约定金是我国定金一般应具有的性质,不同意将我国法律上的定金解释为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纠纷处理原则

  (一)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三、定金罚则

  根据《 担保法 》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则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要受定金罚责的约束。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定金合同纠纷的类型”的法律内容,定金往往在合同中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一种作用,作为当事人约定定金的时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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