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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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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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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合同纠纷事项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744 时间:2021-04-29

储蓄卡、自动取款机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在银行储蓄业务中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银行工作效率,方便了公民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因储蓄卡存款被盗引起的新型案件储蓄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笔者从理论上对储蓄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情况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供参考:

该类案件是新型类案件,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法律关系,因此,案件的审理存在很多不明确因素,这也就加大了此类案件审理的难度。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发生的前提是持卡人存入银行账户中存款被他人支取,持卡人无法履行其对银行的债权。资金被支取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储户防范意识不强,泄露密码,或者储户受骗上当,储蓄卡和密码被盗,不法分子用真卡支取了资金;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在取款机上安装电子设备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制造假卡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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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该类案件举证责任可按上述两种情况进行分配。


1、利用真实银行卡盗取资金的案件。银行卡及密码是由持卡人唯一掌握,持卡人从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从银行领取银行卡后,持卡人便存在对密码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义务。由于持卡人因泄露密码或银行卡被盗导致卡内资金被非法支取,根据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笔者认为持卡者应承担密码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举证责任。


2、利用伪造卡盗取资金的案件。银行卡及ATM机技术规范均由银行掌握,银行有义务保障交易系统的安全,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银行有责任证明真实银行卡包含的磁条信息,证明真实的银行卡是否被用于支取涉案的款项,由于技术的缺陷无法证明磁卡是否被使用。银行疏于对储蓄卡真伪的鉴别,不法分子用伪造的储蓄卡冒领储户存款,通过在上安装读卡器等装置窃取储蓄卡信息,同时安装摄像头偷窥密码,储户的信息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被盗、制作成伪卡,盗走资金,则由银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笔者就该类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储蓄卡交易安全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1、完善关于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界定银行和储户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


2、加强各方法律意识宣传,集合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让储户了解不法分子惯用窃取伎俩,提高储户自我防范意识;


3、银行方面完善ATM机系统安全、伪卡识别等方面的技术规范研究,在ATM机上安装自动防电子窃取装置系统;或安排技术人员定时检查,探测ATM机上是否被安装电子窃取设备,及时发现立即处理,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以保障储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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