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624 时间:2021-08-23


  委托他人进行创作的行为是非常常见的,而且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合同产生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所以下面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关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深圳律师网。

  一、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334条规定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是指研究开发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依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加以制止,并要求研究开发人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2个月仍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 的过错,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

  1、委托事项范围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


  防范措施:当事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方面

  法律风险:当事人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没有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只能垫付该费用,增加受托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偿还该费用的风险;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若没有充分证据,委托人可能不承认不支付该费用及利息。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出具收据。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支出,受托人应当保留这些费用支出的凭证,最终确定预付费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若预付费用超过实际费用,多余的费用应当返还委托人;若预付费用少于实际费用,受托人应当垫付必要费用,最后由委托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委托指示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不按照或者不清楚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委托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不经委托人同意的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的指示;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注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注意保留证明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证据、论证处理委托事务的合理性、事后及时报告委托人等。


  4、转委托方面

  法律风险: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外,不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选人第三人失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明确甚至错误,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转委托需要委托人同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紧急情况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注意保留情况紧急的证据;经委托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时,一定注意选择合适的第三人并且明确委托事务的指示。


  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6、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方面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7、解除委托合同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方面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履行的则合同履行的法院管辖,没有履行合同的则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上便是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关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8/2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