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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诉讼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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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类:
(1) 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
(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3) 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
(4)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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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植物新品种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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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植物新品种的特殊性,最髙人民法院对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该解释第1条所列第(1)至(5)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6)至(11)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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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2款、第9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11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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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植物新品种合同是植物新品种培育、生产、销售和推广中最典型而且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所以,《规定》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申请权和品种权的转让、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等作出了规定,《规定》也列举了相应的4个第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类型,其中涉及本《规定》案由的是第(8)项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植物新品种代理机构就办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植物新品种事务达成的协议。对于植物新品种代理合同纠纷,《规定》未作出具体列举,但参照专利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归类,也应当作为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受理。
对因职务育种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和育种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纠纷,按照案由确定规则并参照有关专利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技术成果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技术成果包括植物新品种。为保证植物新品种这种技术成果的合同纠纷准确适用法律,根据《合同法》第123条对“其他法律列名合同”和第124条对“无名合同”的规定,并考虑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立法现状,该《解释》第46条规定:“……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02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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