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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那么,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深圳律师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范围
1、其一,有权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其二,有权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3、其三,有权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其四,有权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
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为著作权侵权行为,要负民事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则规定了对侵害作品完整权的救济,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属于著作人身权利的一种,其包含了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危及作者在其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在此基础上认定为侵权无疑是合理的,也符合著作权的保护专有权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容易混淆,但其实两者具有显著区别: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为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而改编权是作为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因此,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是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前提。
3、我国法院在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以对作者的声誉或名誉产生损害作为标准。我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于名誉权,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名誉权,都是旨在保护人格尊严,其特殊性在于侵权的载体是作者创作的作品。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衍生,侵犯作品完整权会造成作品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也会造成作者的名誉受损,只是这种受损标准的判断相比于一般的名誉权有所不同。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是什么?
1、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精神权利,也是作者人身权利的集中体现。如果不赋予这种权利,作品的完整性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歪曲、篡改作品都是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变更、增删、阉割及其他改变作品内容、形式等有损于作者声誉的行为。所谓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曲解或改动作品。歪曲、篡改作品,不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作者的人格和声誉,还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因为歪曲、篡改作品尽管针对的是作品,损害的却是作者表达的思想、感情和本来用意,而这与作者的人格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正所谓“文如其人”。这就不难理解,在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一般都授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禁止歪曲、篡改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了这种权利,并在第46条第4项中规定了侵权责任。
2、这种权利涉及的“作品完整性”包括作品内容、作品表现形式、作品标题和作品形象的完整性。对作品内容的曲解、变更,尽管没有像直接贬低作者人格那样恶劣,但会破坏作品结构的完整性,扭曲作者的创作思想,故作者应有权禁止对作品的内容作损害性处理。至于作品标题,如果具有独特个性,本身就是作品,不容任何侵犯,即使不具有独特个性,也不容随意删略或变更,否则会扭曲作者本来用意,甚至损害作者和作品当事人声誉。如将《影坛明星》改为《风流明星》,其后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3、作品形象是作品产生的社会评价。有些人借用现有作品主要角色对原作进行时空延展,同样会损害原作品的整体形象。这就是所谓“后续作品”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对作品完整性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作品表达形式。
以上便是找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关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权利,并在第46条第4项中规定了侵权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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