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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要件
构成垄断协议的要件有以下三点:
(一)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
(二)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
三、垄断协议的特点
一是实施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
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四、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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