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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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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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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 512 时间:2021-08-26


提起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步骤


工具/原料


方法/步骤

1

【释义】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与船舶之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触碰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例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或者港口建筑物等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


2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因船舶触碰请求损害责任提起的诉讼,由触碰发生地、触碰船舶最先到达地、触碰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3

【法律适用】


  虽然《海商法》并未对船舶触碰专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该法第8章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比如两船碰撞,同时撞坏航标,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明确将船舶触碰损害纠纷纳人了海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畴。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有关船舶碰撞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此应该注意区分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非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害的事故。这里的非船舶主要是指海上、通海水域及港口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比如航道设施、桥梁、障碍物等;而船舶碰撞则是船舶与船舶之间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接触事故。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主体比较明确。其加害方就是引起船舶触碰事故的船方,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等。


  2责任比较容易确定。由于在此类纠纷中,被触碰物体一般都处于静止状态,触碰的原因通常是触碰船舶造成的,因此,除非船方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被触碰物体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造成,否则船方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损害事故通常涉及面比较广,后果影响比较大,从而导致损害的范围界定以及损失数额确定比较有难度。


  在此应该注意,如果被触碰的海上设施在事故发生时尚处于移动状态(比如自身有移动能力的海上平台或本身虽无移动能力但当时正利用拖船等航行工具移动的海上设施),则该种触碰应视为船舶碰撞,由此引起的损害责任案件应立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与船舶碰撞事故一样,船舶触碰事故也是多发的海上安全问题,由此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也是海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但这与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进行司法统计,《规定》将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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