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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企业或者企业的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或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侵犯企业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企业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经济利益。其中,股本是指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盈余公积金则包括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当其累计额已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在司法实践中,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主要是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企业章程规定,损害了企业出资人在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这种纠纷往往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紧密相连,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权益的确认,就没有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在调研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规定》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三级案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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