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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权转股权的思路,首先是由专门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其操作方式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那么在发生企业债券转股权纠纷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关于这个问题,找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债权转股权的思路,首先是由专门经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的,其操作方式为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
一、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
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有两个
一个是化解金融风险,
另一个是将国有企业从高负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债权转股权作为解决企业欠债的一种积极的方式,被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清理债务中所采用。
二、债权转股权的形式
目前我国并存着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
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二是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
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政策性债转股并非是经由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和统一指导进行的。
因此,政策性债转股,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非政策性债转股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无需经过特殊审批程序,企业债转股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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