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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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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08 时间:2021-08-27


  生活中与外国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居住在外国的华裔等等签订的合同都是涉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如何确定?我们可以分为两方面来判断,如果合同有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法院管辖以及法律适用。下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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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做出特殊的约定,因此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国内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规定[2]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纠纷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对于涉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中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管辖规则如下:


  1、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2、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文就是找深圳律师网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如何确定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管辖有了一定了解。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相关知识,我们找深圳律师网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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