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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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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54 时间:2021-08-27

如何提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


方法/步骤

1

【释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适用】


  处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域外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生效要件、订立、变更、终止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一般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价计算投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各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或投资可由合作各方分别所有;也可以共有,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业。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则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和设备,而中方多以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资源等作为出资,有时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外商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之一,实践中,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产生的争议也大量被诉诸人民法院,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同样是民事案件的重要案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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