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入伙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与公司、证卷、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 / 合伙企业纠纷 / 入伙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入伙的纠纷有哪些
入伙纠纷 543 时间:2021-08-27

一起合伙开公司是不少朋友、同学等会做的事情,在看到他人合伙开公司后,手里有点儿闲钱的人也会打算去入伙。但是在入伙的时候却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人们必须要清楚这些入伙纠纷的存在。深圳律师网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入伙的纠纷有哪些


(一)入伙及相关纠纷的处理标准入伙,是指合伙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


1.关于入伙的效力判断规范。《民法通则》并未对入伙的效力判断作出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关于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对此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合伙协议①钟*茂:《论合伙债务的清偿》,载《广东法学b1990年第1期。


对此另有约定。而且,新合伙人对其入伙以前合伙债务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及相关纠纷的处理标准退伙,是合伙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脱离合伙组织,使他本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不仅关系到合伙成员的利益,而且与合伙的债权人的利益也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退伙纠纷一直是合伙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通则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在《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框架下所设定的退伙为协议退伙以及声明退伙,与其后制定的《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退伙事由的范围相比较窄。


1.协议退伙成立的判断(1)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成立。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当某一事由发生时,合伙人可以脱离合伙组织,从而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在这种情形之下,只要合伙合同中所约定的事由发生,合伙人就可以退伙,而无须经过其他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退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申请退伙。在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退伙人申请,其他合伙人全体与退伙人就退伙的时间、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使退伙人脱离合伙组织并使其合伙人资格消灭。此种情形之下的退伙发生法律效力与否的认定条件包括:其一,退伙申请必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伙协议不仅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更主要的是会产生财产清算、债务清偿等法律后果,这些后果直接影响到合伙事业能否继续经营,直接影响到合伙人和退伙人的财产利益,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的退伙,可能会给合伙事业造成损害,退伙人对损害的产生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退伙人表示于外部的退伙意思必须是真实的,而且应当遵循民法上的平等自愿原则。其二,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同意申请人退出合伙。合伙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的事业,合伙合同成立以后,合伙人依照合同投入合伙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并未发生转移,但其与合伙人个人相分离,具有了独立性,成了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由体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合伙行使,须经全体合伙成员协议一致同意。而退伙必然会导致出资财产的返还,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在行使合伙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必须取得其他合伙的全体一致同意。此外,合伙财产是合伙存在的物质条件,没有合伙财产则合伙很难经营,合伙财产的减少,将导致合伙人收益的减少和风险责任的增大,而退伙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出资财产的返还,出资财产的返还会导致合伙财产的减少,从而影响合伙事业的存续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退伙人也必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①如果退伙人仅与其他合伙人中的部分人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退伙的法律效果。其三,退伙协议必须对财产的分配、合伙债务的承担作出公平合理的约定。退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退伙人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都不得借退伙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声明退伙成立与否的判断。声明退伙,是指根据退伙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终止其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52条中仅仅暗含有声明退伙的内容,而并未明确规定声明退伙,而其后的《合伙企业法》中对声明退伙作了明确规定。


3.退伙后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标准。合伙人退伙,应当对合伙财产的处理以及合伙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合伙人退伙,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其后所发生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是对于退伙前合伙所负的债务,则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合伙人退伙原因的复杂性,对于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议退伙时,可以对合伙财产、债权以及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明确各自对债权债务的承担份额,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合伙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仍然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退伙人主张权利。退伙人在向合伙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可以按退伙协议的特别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醒大家入伙纠纷是有很多,在入伙纠纷已经产生了,且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最好是能懂得法律维权的方法。更多入伙的纠纷发生了之后如何处理或是解决入伙的纠纷的内容,请你上深圳律师网站咨询律师进行了解。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8/2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