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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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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646 时间:2022-04-20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的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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