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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诉状中认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细说,下面主要说一说本案离婚的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原告家庭对于乙肝疾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此引起连锁反应,原告家庭单方面挑起的纠纷和恰好发生在期间的大字报事件无端地或者是出于离婚的目的强加于一个弱女子本案被告身上。
在小孩出生以前,夫妻恩爱,家庭关系和睦。家庭关系出现变化时,被告在原告家的生活,过到了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之后及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代理人认为,虽然这时家庭关系出现裂痕,但裂痕是单方面形成的,这时的原告方仅仅是认识偏差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更是一个无辜者,只要解决认识问题,家庭关系理应和好如初。
由于乙肝问题对原告家庭的心理影响,引发了原被告双方家庭间的一场纠纷,且不论原告用;大闹、纠集;之类的话来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客观的讲,这场纠纷是发生在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离婚诉讼,讲的是夫妻关系,夫妻矛盾,这场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根本就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场纠纷中被告除了为父亲遭受的侮辱要喝农药寻死外,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因为生性懦弱,只会伤害自己的女人,怎么会攻击别人这句话同样可以用到接下来谈到的大字报事件上。
被告听说一夜间出现的大字报这件事,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因为它恰巧发生在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之际,让人产生联想事很自然的事情,被告当时就感到这个贴大字报的人是可能要帮倒忙了。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被告一再向代理人表示,决不是被告及家人所为,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傻事,本代理人无意探其究意,只想讲一下自己对此事的看法:第一、代理人不知道大字报里讲的东西是否属实,但不管是否属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本不必大动肝火,更不该无端迁怒到自己的爱人身上,原告在诉状中向被告大动肝火,实际上总为莫须有的事大动肝火的是原告家庭;第二要说的是:假如大字报的内容属实,;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及其家人不可能说,但不能保证别人不说,一旦有人说了就怀疑这个那个,并付诸行动,比如本案因怀疑被告而要与被告离婚就没道理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大字报的当事人,一个是无从知晓的写大字报的人,一个是陈风勤,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拿此事为离婚说事,实在事没事可说,实际上原告也真的无事可说。
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并且本案被告没有参加的家庭纠纷;一个莫须有的张贴大字报罪名,一段有意或是无意的所谓分居事实,成了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很显然,这些依法不能成为离婚的原因。
二、代理人根据原告叙述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证据,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一下本案形成诉讼的原因:
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2月初,原告到广州打工,同年12月17日,原被告结婚一周年纪念日,有人搜集奶粉袋子和大字报,用相机照了下来,然后静等时机的到来。 2007年12月14日,在原被告结婚三周年之际,迫不及待的写下了诉状,这个两年前就谋划离婚的人肯定不是本案原告,因为原告当月初已经去了广东,是有人棒打鸳鸯,这一细节,代理人提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小孩抚养问题
对此问题,答辩状中作了较为详细的答辩,当庭又出示了小孩健康成长的照片,相信法律自由公断,不再发表详细代理意见。代理人再次提出要求,由被告继续抚养小孩,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
冯某与顾某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一女冯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10年8月起分居至今。2011年9月6日,顾某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冯某,否则女儿和房产归冯某所有。;2011年12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冯某报警后赶到双方住所,发现冯某被顾某打伤。冯某以顾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顾某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冯某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顾某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顾某经常殴打她和她的妈妈。诉讼中冯某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顾某存在家庭暴力。
案情分析
冯某提供的病历、照片、顾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顾某对冯某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冯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冯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顾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因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规定了对施暴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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