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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之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 1256 时间:2021-06-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鸿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孔*鸿律师、郭*军律师任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我们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打骂、虐待原告及其女儿,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多次逼迫原告离婚,所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理由是:

一、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

原告与被告经别人介绍于1984年相识,双方不是十里八乡的熟人,彼此之间比较陌生,从相识到结婚只见过几次面,婚前相当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作怪,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原告和三个女儿,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并彻底破裂。

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非常严重。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后,先后生育三个女孩,没有生育男孩。被告因此就怀恨在心,处处看原告不顺眼,找茬拿原告出气,天天打骂、虐待原告和三个孩子,甚至大年三十也不放过原告和孩子(附证据一)。由于被告将经常将原告打伤,原告被迫多次回娘家避难(附证据二);新镇村调解委员会多次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被告根本不理睬,没有任何改变(附证据三)。原告现在已经快五十了,二十多年了,原告忍辱负重、苟且偷生将三个女儿扶养大;被告不但没有一点感激的夫妻之情,竟然对原告变本加厉的打击、迫害。2007年正月初十。在别人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气氛时,被告竟然将原告打成重伤,原告在大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多天(附证据四);2007年五月十五,被告又将原告打成重伤-----原告卧病在床床三四十天,至今尚未痊愈(附证据五)。因此,原告身体上遍体鳞伤、精神上早已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虐待原告及其孩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 被告多次逼迫原告离婚,对离婚没有任何异议。

2007年7月4日、2007年8月2日、2007年8月3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三次亲自起草离婚协议书,逼迫原告签字离婚。逼迫原告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7月4日的离婚协议中,被告承认“上对不起父母,下对不起孩子,俩人经常发生口角,使自己脾气互不理解,各持己见,造成没有共同语言,志不同,道不合,致使二人不能维持夫妻生活。经俩人共同协商,愿意结束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共同寻找幸福生活,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8月2日和8月3日的离婚协议书中被告都承认“双方始终不和,没有共同语言,造成经常打仗,经二人共同协商愿意离婚”。可见,被告自己也承认经常打原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完全彻底破裂。

因此,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结束这桩早已死亡的婚姻关系,及早结束当事人人痛苦。

四、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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