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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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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817 时间:2021-08-22


什么是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概念】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主要有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等。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中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用人单位,而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等。


  本案由下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由于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故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广义的国家赔偿责任包括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和国家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损害责任,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赔偿责任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本案由下的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仅指国家民事责任,适用的情形是在从事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侵权人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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