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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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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1141 时间:2021-11-1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


  核心内容:处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应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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