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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物品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管理不当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比较巨大的,所以对于高度危险的物品,我国是进行统一管制的,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高度危险责任案件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高度危险责任案件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深圳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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