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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免责事由。那么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做介绍。
一、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1、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
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从事公共运输航空中,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和其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托运的行李、货物而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具体说来,就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或水面上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这里的“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民法典规定,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这既是对我国《民用航空法》立法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民用航空器致害应当由其保有人负责的法理。所以,经营者的认定应当与保有人的认定相同,即包括两个标准:一是对航空器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力;二是基于自身利益使用航空器。就我国的实践来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从事运输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从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使用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主要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只规定了一项,即受害人故意。这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具有过失(包括重大过失),都不能导致免责。
以上就是由深圳律师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有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和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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