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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怎样理解侵权法第九章关于“关于高度危险责任”及其不同免责情况?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高度危险责任,《民法通则》是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三条里,该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九章,把高度危险责任这部分,比较详细地做了一个分解,分清楚不同的情况,尽管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免责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区分这些责任程度上的差别,是正确理解这部分内容的关键,简述如下。
第六十九条,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章的章名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表述,不一样。第九章规定是高度危险责任,那么六十九条规定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那么这个高度危险作业怎么去掌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这个概念,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经营危险活动,第二,是持有危险物。高度,简称就是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合并起来就叫高度危险作业。那么这个条文是普遍适用在所有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条文。 从第七十条以下,分别不同地情况,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原则。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规定的是核设施,核设施造成核损害,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核事故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的情形,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除责任,它不是笼统地说不可抗力都可以免责,而仅仅说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免除责任。在民用核设施造成核事故损害的这一部分当中,其实是在无过错责任当中最严格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看起来,民用航空器好像比第七十条还重,因为仅仅规定了一个受害人故意才免责,但还有一个《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同样可以适用在这里。所以把握第七十一条的时候,要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联系起来看。
第七十二条规定,就比前两条更清。“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那么它就使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肯定是宽于那个战争了。战争、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所以这个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责任。特别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就是说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前两款都没有讲减轻责任的规定。那么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相比较,显然它更轻一些。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它的免除责任,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点和前面第七十二条没有区别。有区别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前面讲的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轻,现在过失就可以减轻。以上这四个条文,一个比一个轻。都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分成了四种不同的情况,逐渐逐渐地轻,并不完全是一样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说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你遗弃也好,抛弃也好,那么这个高度危险物都是你的,发生了损害责任的时候,你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条文,就是警示高度危险物的所有权人,你不要随意地去丢,不要随意地去抛,否则,你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样就能更好地去保护环境的安全。 如果所有人把高度危险物交给他人管理的,那么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也有过错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非法占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非法占有,本来不是你占有的,你把人家的东西拿过来,你自己非法占有,当然你要承担这种赔偿责任。那么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义务的,那么这个时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现在保管,我把这个高度危险物放在这里保管,我没有管理好,被人家偷走的,那么这个时候你要是有过错,没有尽到高度危险义务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是免责和公平责任的问题。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就是你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那就根据这个具体情况来确定到底是减轻,还是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了一个新的规则,《侵权法》第一次规定这样一个规则。以前《民法通则》、《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过的。那就是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此规定。因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说不证明侵权人的过错,被侵权人举证的责任就低的多,所以就规定限额责任。关于限额责任,是要求有法律规定,我们现在有法律规定,比如说《民用航空法》等等,那么这些有特别规定的,应该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规定限额赔偿的就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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