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侵权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民法典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783 时间:2021-11-22

高度危险物质在平时的生活中都是要远离的,而且要涉及到经营或者运输方面的工作室都有专业的人员操作,要是有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了一些利益损害行为的一般是占有人承担责任。那么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呢,深圳律师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有哪些


1。易爆物质是指固体或者液体物质或者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易燃物质包括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1)易燃液体是指在 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 5C,或者其开杯试验闪 点不高于65。)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者是 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2)易燃固体包括:(a)容 易燃烧或者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 炸品。


3。剧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者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 亡或者严重受伤或者健康损害的物质。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 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 量LD5。、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 LC5。 衡量。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200mg/kg,液体 LD50 <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Ao砭1 OOOmg/kg; 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 )dOmg/L的固体或者液体。


4。 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 总活度都分别超过GB 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根据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 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该条例根据 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 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类放射 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 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n类和1 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IV类和 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 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 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需要指出 的是,本条规定的放射性物品很广泛,包括可以应用于医疗、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科研教学领域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导致有人员受伤,这种情况下的伤害侵权责任应是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如果说是该物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对其尽到防护义务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深圳律师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1/2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