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侵权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741 时间:2021-11-23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该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范围上扩展到包括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公共道路、林术、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施工等,扩展了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物件损害责任尽管存在多种类型,但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仕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术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1/2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