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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公证损害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因其错误出具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文中,深圳律师网将为您介绍关于公证损害赔偿的责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公证员个人或是所在的公证机构进行赔偿,值得商榷。对此有三种作法可供选择:公证人员个人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公证人员与公证机构负连带责任。
公证人员个人赔偿是指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公证人员个人赔偿。如在法国,公证人事务所的赔偿与该公证人的赔偿竟合。
公证机构赔偿是指因公证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公证机构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依责任向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追偿。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证机构赔偿。公证机构与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二者均有过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其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包括两种: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前者指应赔偿当事人因错证而遭受的损失,后者指向错证的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两种形式中,财产责任应居于主导地位。
具体而言,公证人员及公证机构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证费。即公证申请人交纳的公证费应全部返还。
(2)因公证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复印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
(3)因错证而遭受的损失。如因错证致使合同无效,被撤消而蒙受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损失,因错证致使证据无效、赋予强制执行内容的证书被法院裁定驳回而蒙受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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