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侵权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法规
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805 时间:2021-12-16



  核心内容:下面,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办法,以供大家参考。


  (自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 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金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九条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其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1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