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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撤销监护人后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对于监护人这个称呼,我们平时并不陌生。但是,生活中我们又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得不面对监护人这个称谓。可能有些朋友会面对撤销监护人这样的问题,那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深圳律师网给大家一起介绍下。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后果是什么
撤销监护人后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我国民法总则对于监护人的规范还是十分严格的,对于“谁来提出”撤销监护人,“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对于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视情节严重,都会有法律详细的保护以及制裁。那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后果是什么,朋友们也都了解了,如果对此还有不明白,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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