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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会遇到支付令这么一个较为陌生的词汇,其实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那么它究竟在我们生活中是如何体现的?下面是深圳律师网就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承担问题发表的看法;欢迎大家阅读。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找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的有关支付令的有关内容如下:申请支付令的费用承担是谁
1、有关申请支付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申请支付令费用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第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了以上有关申请支付令由谁承担的问题。另外注意,申请支付令应该提交的有关材料;支付令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一份。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清偿债务,履行清偿债务,且对债权人有关支付令申请费用无异议的,费用即由债务人承担,否则应该由本人自己承担申请支付令的费用。
202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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