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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为你解读民间借贷利息之争?
民间借贷纠纷 1018 时间:2020-07-25

笔者从业多年来办理了若干民间借贷案件,见证了一幕幕人间悲欢离合:妻离子散、亲朋反目、愤懑、痛苦、惆怅、悲剧、喜剧、闹剧......


民间借贷有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有丝毫不认识陌生人之间的借贷;有写借条的,有没写借条的;借条上有写利率的,有没写利率的;有打款的,有现金交付的......


今天所要分享的是民间借贷利息、利率问题,选取三个案例:


案例一:张某李某系生意合作伙伴,2015年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张某偿还了李某16万元,2017年经结算,张某拖欠李某借款本息76万元,张某出具了借条,经催要无着,李某以本息76万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


庭审中,李某举证该76万元由多笔借款组成,李某提供了20万元的银行打款凭证,多名证人证明李某向他们借款(20万元借款之外)用于借给张某,从而凑足李某主张的数额。


张某辩称,该76万元原始借款为20万元,李某采用利滚利(月利率3%、5%、10%)每月或者每几个月不同高利率计算的方式最终累加至不到100万元的本息,张某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记账本和写借条时的证人。


法庭经审理,支持了张某的辩解,判令张某偿还李某8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经法庭主持调解,张某给付李某10万元。


案例二:谈某罗某系朋友,2018年、2019年谈某共借给罗某2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条上未注明利率,谈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罗某坚称借款没有利息,为击破罗某谎言,谈某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每个月罗某微信转账给谈某的利息记录,罗某在场谈某催要款项的视屏谈话记录。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谈某25万元月息2分的诉请。


案例三刘某和赵某多年合作伙伴、好友,为支持赵某创业,刘某前后多次借给赵某数百万元,期间,赵某偿还了部分款项。赵某出具给刘某的借条中,有的注明了利率,有的未注明,有的注明的利率是年息2%(明显不符合常理和双方约定)。


诉讼中,赵某坚称按借条说话,借条写的多少利率就是多少,没写的就是没有,而刘某称借款时双方都约定了月息2分、2.5分、3分的利率,且赵某也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利息的,为此双方向法庭出示了若干银行流水、打款记录等证据,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截取的三个案例,案例一笔者代理被告张某,案例二、案例三笔者代理原告谈某和刘某。案例一李某虚构事实向法院诉讼,张某出具借条给李某落下口实;案例二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但没有在借条上注明;案例三借条上基本无利率,写明利率也写错了利率。我就不懂了,在只有一个真相,两个相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必有一假,可假的一方仍然振振有词,百般狡辩、抵赖。


这让我想起,这世界上最不能直视的就是太阳和人心,直视太阳,会灼伤自己,直视人心,会不能自己。


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借钱的时候一副嘴脸,说尽好话,尽显窘态,媚态,还钱的时候是大爷;我能借到你的钱是我的能力,不还你的钱不给你利息是我的本事;你说借钱给人家,是帮人家,但人家说你贪图利息;你再三番五次上门过激要钱,电话要钱,我告你套路贷,告你非法侵入住宅,告你寻衅滋事......


以后这种状况要改观了,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重磅发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24%、36%将大幅度降低,通俗地讲,就是月息2分和月息3分将不被法律保护,以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只保护到月息1.5分甚至更低,民间借贷,风光不再!


2019年10月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放贷数额、放贷人数(不特定人)达到一定数额和人次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省已出台放贷达到一定数额的要经过备案,否则将被高额罚款等处罚。


如果你有合法借贷且约定了目前法律能保护的利息,笔者提醒尽快主张,尽快起诉吧!过时不候!


笔者寄希望我们每一个公民诚实守信、诚信诉讼,当然政府和相关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更应该做诚实信用的榜样,社会氛围应该是这样的:遵纪守法,风清气正。


附: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侯裕盛 摄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该《意见》第13条指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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