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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孔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限被告熊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孔某借款339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与被告熊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7年7月,原、被告和赵某、钱某、孙某五人合伙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办中英奥(英语)培训教育(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告按20%的份额投资80000余元,因亏损2018年7月30日散伙,熊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孔某现金陆万柒仟捌佰元整(67800元)”。2018年春节前还款一半(33900元)。2019年9月15日全部还完余款。此款在2019年9月15日之前不能算利息。”此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明,赵某、孙某与熊某借贷案件已调解结案,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当庭支付部分欠款,因被告不同意而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熊某因原告孔某退出合伙,经退伙结算,向原告等出具借条并注明还款期限,系其自愿将合伙投资款转为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熊某出具借条后经催收未按时归还借款而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本案已到期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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