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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945 时间:2020-08-20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对控方的证据,采取对抗性的方向来进行操作;而对毒品犯罪案件,如果也采取此类方式,就把办案思维固化了,就会出现常规的错误,形成无效辩护,甚至走向对当事人不利的境地。

一、诱惑侦查

如果案件一开始有一个人,这个人后来没有了,或者公安机关出具一个说明,说这个人找不到了,这个人无疑就是诱惑侦查。

监视控制,通过内线(侦查人员的卧底)或外线(利用的是吸毒人员等能够控制的微量的贩卖人员)

二、特情介入

我们找不到诱惑侦查的时候,我们的下一个着眼点就是找特情介入。特情介入(在侦查学中,叫特请贴靠)可以归结为机会引诱,是为公安机关收集交易信息的,就是犯罪人有犯意有过程但是得不到信息而通过打入的内线或外线扑捉这样的信息然后进行监视,然后进行控制下交付。其和诱惑侦查是不一样的,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不管是犯疑引诱还是数量引诱,都明确规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在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但特情介入在大连会议纪要中是没有的,它是在指导性案例王家友、刘德敏的案例裁判要旨规定内。(2010年开始,公检法都案例指导规定,它的性质被解释为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只要是同类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同,适用的法律相同,就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内容。)

以上节点,区分开了诱惑侦查和特情介入。

三、控制下交付

犯罪分既遂和未遂,毒品贩卖活动包括卖方和买方,在监视控制下,在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进行抓捕,这个时候,对侦查机关来讲,案子就进入到尾声。收尾工作就是搞笔录、呈报结案的过程。

控制下交付,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发,是未遂情节。这个情节,尽管我们律师在很多案件中也提出过,大多都没被采纳,但是最高法在其指导性案例中确定控制下交付也是不判处死刑的。理由在于,控制下交付使毒品没有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或者说危害比较小。所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中说,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比较大,达到了够判处死刑的数量,但由于侦查部门采取的措施导致这么大数量的毒品没有从流通环节流向市场,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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