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毒品犯罪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毒品犯罪 / 毒品辩护 / 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涉嫌毒品犯罪如何辩护
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990 时间:2020-08-20

 有些人抵抗不住毒品带来的暴利,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但是中国一直致力于打击毒品犯罪,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就难逃法网,最终要承受刑事制裁。但是不管怎么样,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自行辩护或者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如果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辩护人更是必不可少。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涉嫌毒品犯罪该如何辩护。


  虽然同属于毒品犯罪,免费法律咨询:猎律网 ,但是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辩护之初,就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进行毒品犯罪辩护时,首先应该确定辩护的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1、无罪辩护


  (1)证据审查:如果吸毒人员是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辩护时应当查明有无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


  (2)数量审查:如果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查获的毒品数量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辩护时也应当做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


  (1)罪名辩护:吸毒人员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吸毒人员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却被指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应当提出指控罪名不成立,引向“非法持有毒品罪”,使其获得更轻的刑事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虽然存在购买毒品的行为,辩护时也应当提出不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如果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对于托购者和代购者,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情节辩护:对于以贩养吸的情况,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虽然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当提出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组织、利用、教唆、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作为这种被利用、被诱骗甚至被胁迫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在辩护时可以依据《刑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刑事政策提出对特定人员从宽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毒品犯罪中程序违法是什么,程序违法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中程序违法是什么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包括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等。如违反法定时限实施的许可、省略、颠倒行政步骤、形式要件不足、缺少
    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900 时间:2020-08-20 查看更多
  • 毒品犯罪辩护词怎么写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二、毒品
    毒品犯罪程序辩护 896 时间:2020-08-20 查看更多

2020

08/20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