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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
(1)对毒品犯罪分子予以严惩。毒品犯罪案件因其性质特殊性,在实践中很难收集证据,往往易形成一对一的单边证据,特别是对影响案件性质的证据。例如: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刑可判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到底是贩卖毒品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上犯罪分子常有辩解。笔者认为,对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严格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现实一些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对实体刑偏轻,重罚金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充分体现公诉权,在庭审中对量刑提出建议,以利司法的公平、公正。
(2)注重切断毒源。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应本着“堵源截流”的指导方针,着重于对走私、运输、贩卖大宗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务求打毒枭、破大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各基层派出所应尽量掌握吸毒人员的数量,与居委会、村委会、家属联合开展社会的帮教等形式,打击管界内的吸贩毒窝点。并尽可能地控制吸毒人员的滋生,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管理,与当地缉毒部门配合,在全市(或省)甚至公安部的统一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的领导下,上下联动、相互配合,以达到切断毒源、净化国土的最后目的。
2、刑事制裁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一些尚不够刑事制裁的违法分子,适时运用治安处罚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除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外,其他毒品犯罪都要求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违法人员,有必要运用治安处罚手段予以制裁。毒品犯罪因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刑法上规定最高刑可判死刑。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因此,对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在不能用刑事进行制裁时,用行政手段作辅助,对那些蠢蠢欲动、心怀叵测的人能起来震慑和预防的作用,同时也能向社会表明我国政府对禁毒的决心。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但禁毒不是6月26日这一天就能完成的,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应借这一日的特殊意义,将禁毒工作深入人心。以争创“无毒乡镇”、“无毒村”、“无毒居委会”、“无毒社区”为龙头,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及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将禁毒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在各个学校,利用图片、一些典型案例、上法制课等进行相关的毒品知识宣讲,让青少年从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性,消除其神秘感,从而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彻底认清毒品祸国殃民的本质,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来指引自己,始终如一的拒绝毒品。
3、加强对戒毒所的管理,让其真正成为戒毒的场所。
规范戒毒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身对社会有其违法的一面。因此对吸毒者,当地公安机关应登记,并要求强制戒毒。戒毒所对前来戒毒的吸毒者,要求登记其真实真份,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函接。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管理,决不能让戒毒所内有毒品的存在。据闻在一个戒毒所里,一名被强制戒毒人员让所外的人员从戒毒所的屋顶上用鱼杆钓毒品,以供其吸食。可见吸毒人员的狡猾和戒毒所的漏洞所在。
5、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便他们生活安定,自食其力,隔绝过去的毒品环境。扩大和巩固戒毒成果,从而遏制住吸毒人员的增长,防止形成吸贩毒窝点,大大降低吸毒人员刑事犯罪率。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注重对娱乐、休闲设施的投入,有目的的、不定期的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文化活动,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同时,在媒体引导生活的今天,充分利用媒体,引导人民的意识和生活,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
6、加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穷则思变”,怎样变?如何变?针对当地的具体情况,引导农民、下岗工作等走上致富之路,则应成为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在向小康社会前进的今天,加强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尚不富裕的人民引上小康之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禁毒肃毒的重要举措。
202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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