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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法集资类案件在我国不断涌现,近年更是呈愈演愈烈之势,呈现出涉案数额巨大、时间持续久、受害者人数众多、集资利率畸高、刑民交叉繁复、涉案资金追回难以及网络集资新形式等特点。如何正确把握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程序上厘清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统一证据收集要求及犯罪数额计算标准、明确涉案财物、追缴和处置主体认定范围等是当前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调查取证 民刑交叉 涉案财产处置
一、非法集资案件现状及特点呈现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大案要案频发,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通过对焦作市两级法院2014年-2018年近五年审理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一审案件数2014年17件,2015年38件,2016年38件,2017年65件,2018年36件。从统计数字看,2014年到2017年,非吸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受理案件数量达至顶峰,受理65件114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吸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一)被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跨区域犯罪情况突出
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被害人,涉案群众少则上百人,多则几千人,甚至上万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案件涉及多个省、市、区。其中以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为显著,如2017年河南省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廉金枝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金额高达78亿,涉及集资人数2.6万人。并且随着网络发展和普及,涉及地域越来越广,跨区域犯罪现象日益凸显,发案领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扩大,发案地区也由单一地区向多个地区扩展。
(二)调查取证难度大
涉众经济犯罪往往持续时间长,跨区域范围大,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案情十分复杂,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并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通过销毁会计账册、凭证以及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导致能够反应原始真实信息的电子数据、书证缺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辞证据的准确性越来越差。2014年-2018年焦作地区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5137件,补充侦查案件数共计516件,补充侦查案件占比2.05%。2014年-2018年焦作地区共受理一审非法集资案件193件,补充侦查案件就数共53件,占比高达27.46%,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案件的退侦率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三)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上困难多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呈现出牵涉面广、矛盾深、利害关系人多、处理难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中最为重要、最为现实的问题不是定罪量刑问题,而是涉案财物权属性质的认定与处置问题。它既关系到集资参与人切身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涉案财物如何依法处置、分类处置,保证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审判机关信访压力大
首先,对于此类案件,集资参与人、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给办案带来很大压力;其次,由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赃款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部分集资参与人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往往“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聚集政府、法院门口,集体访、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
二、刑事政策下非法集资案件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指导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适用统一,在2010年12月和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非法集资刑案的解释》)和《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在2014年3月 和2019年1月,“两高一部”又联合颁行了两个“意见”,即《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此形成了我国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在这些专门性司法解释中,非法集资被确定为一个罪名体系,它包括以7个具体的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罪;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刑事司法工作中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主要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各有特征和构成要件,但由于两罪客观方面都表现有非法集资的性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表现为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两罪较易混淆,但仔细分析过后,两者还是存在本质差异:首先,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区分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诈骗方法为构成要件。再次,从客体上看,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除了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外,还侵害了公私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将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被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
三、非法集资案件疑难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建立健全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将来可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案件信息,以尽早熟悉案情,掌握案件处置的原则要求。加强和跨地区审理案件法院的协调,对被告人在其他地区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存在涉案财产的,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二)加强和完善裁判规范的供给
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银监会等部门加强研究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体和程序中的立案阶段证据材料审查、司法审计报告审查、证据审查、单位犯罪的认定、财产权属认定、犯罪性质认定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引导侦查、起诉工作的方向,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把问题解决在侦查、起诉阶段。
(三)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已经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应裁定中止执行,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经侦查确属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涉案资产移交公安机关,对于不属非法集资涉案财物的,由法院继续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涉案财产的审查认定和判决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依法审查案件涉案财产权属,在开庭审理中,设立专门环节、就涉案财产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充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通知与涉案财产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庭审,听取其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判决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及其处理方式;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在判决时应明确追缴或退赔金额。
(五)将破产清算程序引入案件资产处置工作中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处置中,涉及公司的,建议走破产清算程序,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统一处置。并形成了一般性的处置程序:成立专案组—制定处置方案—公告取缔—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集资款项清退。其中,资产审计由专案组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而所清理的资金则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设定抵押债权—刑事退赔、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位予以处理。这样,既有法律依据,避免非吸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留下一些遗留问题,也能快速高效的推进涉案财物的处置。六是发挥辖区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依法公开公示信息。对公开审理的此类案件会提前向社会公布开庭审理时间,便于民众参加旁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保证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对涉案财产的追缴情况实时公布、实时答疑,努力做好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工作。
结 语
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考验,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不断探索总结,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妥善解决非法集资案件审判中的各类疑难问题,推动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2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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