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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共同犯罪的集资型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各自分工负责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因此,比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数额更加难以判定。那么,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分赃数额说,这种观点主张,根据最终的分赃数额来确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同时参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综合判断,予以量刑。二是分担数额说,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各成员应当“按责担额”。也就是说,综合考虑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犯罪中参与的数额,分赃所得数额以及其他相关量化因素,先确定各成员对该共同犯罪中责任的比例,结合犯罪总额,依照这个责任比例换算出所要承担的犯罪数额。三是参与数额说,该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各个成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来承担责任。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四是犯罪总额说,该观点主张对于犯罪数额实行“一刀切”,不搞所谓“分别负责”,对共同犯罪各成员均应当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总额负责,而在刑事责任认定时,参考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五是折中说,该观点并未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提出明确的分配方案,而是笼统地阐明要综合考虑全案的具体因素,结合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以参与数额说为基础,结合犯罪总额说来认定共同犯罪中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是切实可行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并非各成员犯罪数额简单总数,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参与数额的多寡,结合具体案件中犯罪总额来认定。
1对于集资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犯罪数额应当按照整个集资犯罪的犯罪总额来确定,这是基于首要分子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来认定的。首要分子往往在集资型犯罪中发挥着决定性的统筹作用,所有犯罪活动均是在其影响下进行的。因此,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规定,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落实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首要分子的犯罪数额以整个集资犯罪集团的犯罪总额来确定。
2集资型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依照参与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犯罪集团中的其他主犯,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影响及作用远远不及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在犯罪集团所进行的集资活动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影响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的犯罪数额以其参与犯罪的数额来认定。
3对于犯罪集团之外的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由于其对于整个犯罪活动进行统筹与规划,那么在此处主犯的地位与作用便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无甚差别,故而此种情形下对二者采取相同的认定标准——以犯罪总额认定。
4对于从犯与胁从犯,以本人所参与的份额来认定。从犯与胁从犯往往在共同集资型犯罪中并不能发挥整体的作用,往往从犯与胁从犯只参与一部分或者某个阶段的犯罪活动,对于犯罪活动的影响力有限。对于从犯与胁从犯,其犯罪份额的认定应当以其参与的份额为依据。
202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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