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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申请,并没有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在该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大XX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浙大XX公司)支付被注销的YY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案情
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YY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2005年6月,YY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YY公司与浙大XX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XX公司共拖欠YY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XX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YY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后,YY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YY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XX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声称虽然YY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XX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浙大XX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YY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浙大XX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XX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浙大XX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浙大XX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YY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YY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浙大XX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浙大XX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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