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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就是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那么通常来说,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有些什么呢?接下来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判决是行政诉讼活动的一个终点,它是法院对某行政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如此才能让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获得终局的解决,进而发挥判决定分止争的功能。而通用范围的确定,则又涉及权利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的权衡。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主要包括既判力、形成力和拘束力,给付判决还具有执行力。其中,拘束力被认为是“疑义最多的一个制度”,它是指判决要求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尊重法院判决的判断内容、按照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拘束力关系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实效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鉴于国内相关研究不足,本文拟以撤销判决为中心,借鉴日本法相关制度和学理,观察中国的相关实践,剖析拘束力的性质、内容和范围界限,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判决面前所负有的义务,并藉此理解法院在建构行政法秩序中的适当定位。
二、行政判决的特点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判决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的相关内容。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展现了法院在案件结果处理方面的权力和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度。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官综合职业素质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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