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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性审查是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羁押的不予羁押。那么执行机关是怎么审查羁押性审查的?下面由深圳律师网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审查期限
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或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病情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一般审查方式
(1)书面审查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查阅案卷中的证据;
(2)听取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包括现阶段办案机关、侦监、公诉;
(5)核实身体状况;
(6)向看守所调取羁押期间表现的材料。
3、公开审查方式
(1)启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2)地点:看守所、检察院办案场所或指定场所,可远程
(3)参加人员:检察官(主持),申请人一方人员,被害人一方人员,原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人员。还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
(4)程序:
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的目的和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说明申请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发表意见;
原案办案人员发表意见;
看守所监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发表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和相关公安派出所发表意见;
检察官宣布公开审查程序结束。
4、审查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是否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
(11)其他内容。
20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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