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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更好的控制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就会将其进行羁押,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羁押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有违规的情形,那么就应当通知其改变措施,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限规定是怎样的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综上所述,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羁押必要性,并且要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还要综合考虑到嫌疑人的身体情况,如果确实不适合羁押的,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以后应当释放嫌疑人。以上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限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20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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